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3页


(二)证书的遗失补发及破损更换
凡在注册登记有效期内,因遗失或破损需申请补发或更换者,由本人所在单位向省级注册机构申请,经审核情况属实,应及时报请国家注册机构予以补办。新补发的证书仍沿用原有的证书编号。

第十条 档案管理
    注册登记申报的原始材料是注册登记审查的依据,由各地方注册机构负责保存管理,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注册登记人员的注册登记申请表、工作证明、继续教育证明等。国家注册机构在需要时可随时调用有关注册登记人员的申报材料,届时地方注册机构应予以及时配合。

第十一条 建立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系统
    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立注册登记人员的注册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国家注册机构每年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级注册机构反馈注册登记人员的管理信息一次,并按月在网上发布注册登记人员的有关注册登记信息,包括注册登记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注册登记证号和注册登记有效期。

第十二条 其 它
本规程由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