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建设单位将一热电厂建设工程项目的土建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任务分别发包给某土建施工单位和某设备安装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土建施工单位又将桩基础施工分包给一专业基础工程公司。
建设单位与土建施工单位和设备安装单位分别签订了施工合同和设备安装合同。在工程延期方面,合同中约定,业主违约一天应补偿承包方 5000 元人民币,承包方违约一天应罚款 5000 元人民币。
该工程所用的桩是钢筋混凝土预制桩,共计 1200 根。预制桩由建设单位供应。 来
(3)监理方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 28 天内给予签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监理方在收到施工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5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施工单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3、设备安装单位的损失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因为设备安装单位与建设单位有合同关系,它与土建施工单位无合同关系。
设备安装单位应获工期补偿 3+6+4=13(天)。应获费用补偿为 13×5000=65000(元)
4、应予以补偿的具体数额为: 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工期补偿为 3+4=7(天)。
土建施工单位应获得的费用补偿这 3×5000-6×5000=-15000(元),即应扣款 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