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工程监理责任界定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程监理责任界定
  
工程监理责任的界定是长久以来困扰监理行业的突出问题,尤其当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和其他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事故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常常处于一种茫然无措或惶恐不安的被动状态,用听天由命来比喻其此时的处境再恰当不过。本文试图通过工程监理责任边界的研究,以明确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的事故责任。
  一、工程监理责任范围
  
工程监理责任的范围主要应涵盖两个方面:其一必须是涉及工程本身,现场管理有别于工程管理,前者为承包商责任范围,后者为监理责任区间,凡与工程本身无关的责任事故,若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是没有依据的。比如临时建筑、临时用电、搭设脚手架、各种建筑材料的装卸、现场运输设备运行等,因并不构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发生责任事故,也不应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其二,必须涉及工程质量,因为业主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二、工程监理责任依据
  
监理企业责任依据主要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该法明确规定了监理企业对工程实行投资、工期和质量三控制。《*  上述两条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基本依据和揭示了“约定大于法”的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招*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该法规定了工程强制监理招标的范围。与该法配套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该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低价中标。《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  其次,监理责任的来源主要应通过监理委托合同来体现,目前可以参考的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三、工程监理责任认定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依据与建设单位*  (一)不作为行为
  1.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委托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的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2.监理人员在现场发现施工企业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制止、不责令立即整改的;
  3.发现工程存在安全隐患,*  4.工程监理企业未审查施工企业安全措施并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的;
  5.违反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不作为行为。
  (二)失职或者渎职行为:
  1.监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发布错误指令;
  2.将不合格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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